
創業圈
研發新產品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可享受的稅收優惠
日期:2014-05-21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購置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軟件,經主管稅收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第二條的規定,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以下企業則不能享受:(1)非居民企業;(2)核定征收企業;(3)財務核算健全但不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企業。
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發費應具備真實性,并且資料齊全。根據(國稅發[2008]116號)第十條的規定,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同時必須按照附表的規定項目,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企業應于年度匯算清繳所得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資料。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