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辦理合伙企業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有書面合伙協議;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合伙企業適用對象:法律法規未禁止經商辦企業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業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五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07年5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7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