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業圈
廣東省創業風險投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鼓勵和吸引高層次人才來粵創新、創業,實現產業、項目與人才的結合,形成高層次人才集聚,促進高技術產業特別是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省財政設立廣東省創業風險投資資金。為規范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研究制訂了《廣東省創業風險投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省財政廳反映。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廣東省創業風險投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運用財政激勵手段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決策部署,鼓勵和吸引高層次人才來粵創新、創業,實現產業、項目與人才的結合,形成高層次人才集聚,促進高技術產業特別是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省財政設立創業風險投資資金。為規范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資金的投資激勵效應,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風險投資資金(以下簡稱投資資金)是指省財政2011-2015年分年注入廣東省粵科風險投資集團(以下簡稱省風險投資集團),用于擴充省風險投資集團資本金的資金,實行封閉管理。
第三條 投資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風險投資集團三方聯合印鑒管理,三方預留印鑒作為投資資金支付印鑒,投資資金收益直接存入專戶。
第四條 投資資金在理事會的領導下,通過獨立的評估機構進行項目審查和評估,實行理事會決策,省風險投資集團具體運作。通過風險投資機制,支持引進和吸引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
第五條 投資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投資,市場運作。投資資金由政府出資并參照市場化方式運作,通過參股、擔保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杠桿作用和乘數效應,吸引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扶持創新型企業發展。
(二)授權管理,封閉運行。通過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對投資資金進行獨立運作,封閉管理,單獨核算。
(三)滾動發展,循環使用。投資資金所獲得的投資收益扣除必要的費用、激勵等支出后用于補充投資資金,滾動發展、循環使用。
(四)專家評估,控制風險。投資資金對項目進行投資前必須經過專家評估論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通過分批投入、效果評估、跟蹤檢查等方式加強風險控制。
(五)績效導向,加強監管。樹立績效觀念,加強對投資資金使用、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跟蹤問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成立廣東省創業風險投資資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作為投資資金的領導機構。理事會成員由省政府領導,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是:確定投資資金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投資政策,審議批準投資資金的投資項目、收益分配方案、投資風險控制、投資退出機制和業績考核等重大事項。
第七條 理事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人擔任辦公室負責人。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負責理事會的日常工作,會同省風險投資集團擬定投資資金年度使用計劃,組織各成員單位開展投資資金擬投資項目、投資方案論證,對擬投資項目、投資方案進行公示等。
省科技廳牽頭制訂辦公室議事規則及辦公室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報理事會審批,省財政廳負責制定資金管理實施辦法,指導、監督資金使用。
第八條 理事會辦公室組建獨立評估審查機構,聘請國內外一流專家,對投資資金擬投資項目進行獨立審查、評估,出具審查意見。
第九條 省風險投資集團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投資資金的管理運作。主要職責是:承擔投資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開展擬投資項目的風險評估,爭取其他資金投入,擴大投資資金規模;對投資資金投資情況進行管理,擬訂投資資金的投資損益方案等。
第三章 投資管理
第十條 投資資金由省風險投資集團實施封閉運作,單獨核算,以參股投資、融資擔保、跟進投資、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省內高層次人才創辦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技術企業,并為高層次人才創業融資提供擔保。
(一)參股投資。向科技型企業參股,投資資金參股比例應不超過被投資企業實收資本(或出資額)的30%,并且不作為第一大股東。
(二)融資擔保。根據信貸征信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投資資金可對歷史信用記錄良好的已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投資資金為企業融資貸款擔保金額應控制在銀行貸款總額的70%以內。
(三)跟進投資。投資資金可以通過對創業投資企業選定投資的創業企業進行跟進投資,發揮商業性創業投資企業發現投資項目、評估投資項目和實施投資管理的作用。
(四)貸款貼息。投資資金可以對所投資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實際支付的利息給予一定的補貼。貼息資金總額不超過投資資金的10%,貼息比例不超過實際利息額的70%,且同一項目貼息時間不超過3年,貼息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一條 投資資金不得用于從事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
第十二條 投資資金在被投資企業穩定運營后,可選擇按照事先約定協議退出、到期后清算退出和在適當時機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依法退出等方式退出,以實現投資資金良性循環。
第十三條 投資資金的收益主要用于投資資金的持續投入,經理事會批準也可按一定比例作為投資資金管理機構的日常管理經費和必要的獎勵,具體由理事會辦公室提出并報理事會審批確定。
第十四條 投資資金管理機構的日常管理經費按不超過投資余額的2.5%確定。獎勵資金按不超過總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后的凈收益)的20%確定。
第十五條 投資資金的使用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理事會辦公室會同省風險投資集團根據投資資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提出使用計劃。
(二)獨立的評估審查機構圍繞科技發展前沿及政府支持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方向,對風險投資項目進行獨立審查、評估,并向理事會出具審查、評估意見。
(三)理事會結合評估審查機構的審查、評估意見對投資資金年度使用計劃進行審批,提出審批意見。
(四)省風險投資集團根據理事會的審批意見具體組織投資資金投資計劃的實施,控制投資風險,計劃實施情況及實施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及時報告理事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投資資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按照公共性原則,對投資資金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度,定期對引導資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情況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對管理機構進行考核與監督,有權對省風險投資集團實施不定期檢查,對投資資金進行監控。省風險投資集團應定期向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報送投資資金財務報告和投資管理報告。
第十八條 對投資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或者騙取、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投資資金具體使用細則、工作規程等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省風險投資集團另行制訂。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